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吳敦義是否赴陸,『一中各表』不是阻礙

今年國共論壇難產,〈上報〉認為是因為吳敦義主席堅持『一中各表』,對岸不滿,質疑其『獨臺』政治色彩,所以赴陸難。其實,要不要國共平臺,不是大陸單方面訂條件、設門檻;臺灣方面也握有主動權,手上頗有些籌碼。 大陸從沒定義什麼是『獨臺』,倘若『獨臺』真成了大陸官方正式用語,對岸就得為『獨臺』畫下紅線,處理臺灣方面所有與『中華民國』有關的主張與事務,與多數臺灣人民的認同為敵,這不是自己往自己肩上添累贅?更違反了習近平主席說的『兩岸心靈契合』。因為沒有『獨臺』紅線,『一中各表』不是『獨臺』也不是法理臺獨,所以才存在習主席會見馬英九總統的空間,否則堂堂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導人與主張『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國家』的中華民國總統會面,不是自打嘴巴? 『獨臺』只是臺灣深藍陣營某些人拿來嚇自己的媚共遁詞,兼用來譴責馬政府的大陸政策。在此種自我限縮的心理下,難怪前年國民黨洪秀柱主席參與國共論壇時,在中山陵的祭文,『三民』沒有了主義,『五權』少了憲法,『中華』與『民國』分開,她當場致詞時,談到孫中山是『革命先行者』、『總理』,『國父』不見了。 深藍深怕被誤解唯『獨臺』,所以連『一中各表』也不敢講。實情是, 2008 年 5 月兩岸恢復制度化協商以來,兩岸互動,本來就存在『一中各表』的空間,整個馬習會就是『一中各表』活生生上演。至於深藍輿論認為從蔡英文當選後,臺灣就沒有『一中各表』的空間了,這也不對。如同〈聯合報〉記者汪莉絹博士針對朱立倫市長與劉結一主任會面的評論:『九二共識交鋒…朱立倫堅守立場』( 3 月 27 日聯合新聞網),『一中各表』的空間當然存在。而且,臺灣應當以朱市長為例,向大陸強調兩岸對『九二共識』的意涵不同,才不會『淪為對岸論述邏輯,失去我們的主體性』。 的確,如同汪文所說,二 ○ 一六年習近平講『體現一個中國原則的九二共識』後,『這一表述已成北京提及「九二共識」的主要用法』。在 2016 年之前,制度化協商正常運作期間,當臺灣方面在自家土地上講『九二共識、一中各表』時,大陸當局在自己家裡的常用講法則是『反臺獨、九二共識』;但在兩岸交手、相會時,特別是制度化協商的平臺上,公開碰面的場合,雙方都只講『九二共識』,你不講『反臺獨』我就不講『一中各表』;『反臺獨、九二共識』與『九二共識、一中各表』則用於閉門時雙方各自表述。例如,若我方講了『九二共識、一中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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還管中閔清白者,蔡政府的陸委會

打開自由時報 22 日的政治版,整版新聞都在批管中閔,質疑他違反三大法,罪行是未經報准就赴陸;湊巧的是,當天下午陸委會的發言卻為管做了澄清。陸委會發言人提及管 2005 年迄今共有 28 次『申請赴陸』的紀錄,恰好呈現了臺灣境管實務的作法:涉密被列管的官員,不管在職、離職,若未報備私自出境,通關時就會被攔下來,管不可能未經報准就出境。陸委會出手,竟救援了管中閔。 管於 2012 年入政府部門當政務官,陸委會的發言把管的赴陸次數從扁執政時的 2005 年算起,累計有 28 次之多。若說管到大陸太多次,如自由時報頭條標題所指控的:『管中閔握國民大數據,外洩恐危國安』,那日前才回任陸委會主委的陳明通,他接掌大印時得意自稱:『是歷任陸委會主委到過大陸次數最多的』,又該如何評價?為何陳明通頻頻赴陸可以,而管不行?陳主委在扁朝時便出任陸委會副主委與主委,經手的國安機密何其多,其赴陸不只是『學術交流』,會見的涉及大陸軍方、統戰系統、國家安全部的智庫人員與政界人士。去年底他訪陸時便見了大陸前國務委員、全國台研會長戴秉國,據臺灣媒體報導,雙方約定好不對外透露,但消息仍曝光,陸方不滿。 陳明通訪陸行蹤隱密,政治多於學術;而管中閔赴陸,學術活動,大陸的大學甚至刊於網頁、公開招搖。誰較光明正大?誰應該受更嚴密的監督?陸委會主委陳明通的案例,也救援了管中閔。 陸委會乾脆進一步公布陳明通主委歷年出訪大陸的次數,一定可以三度救援管中閔。 陳明通到大陸有理,管中閔也應該到大陸。但是,臺灣怕死了大陸,所以『赴陸』,以及去的次數多寡,竟然可以是指控管的一項理由。臺灣人一旦接觸大陸就萬劫不復?臺灣人如此脆弱不堪? 在陸委會上班時,我常抓住機會,主動接觸陸生;後來任職行政院中部辦公室,更常進入校園,只要陸生有須求,人數不拘,我定赴約座談。陸生眼中求知的光芒總比臺灣學生熾烈;陸生與臺生同室的座談,踴躍提問的總是陸生,對陸生上起課來有成就感多了。教書的人,滿腹經綸,有學生可以傾囊相授,影響、形塑他們的見識與思想,為何不做?不但要他們來臺灣學習,更應進一步,我們到大陸教他們。有兩岸交流經驗的陸生,日後長大,一定會有人是臺辦系統的主幹,臺灣與大陸周旋的窗口,讓他們多些對臺灣的同理心,有何不好?賴幸媛擔任陸委會主委時,強調『開大門、走大路,有氣魄的臺灣人,才是未來的新主人

兩岸政府都該節制血滴子

王炳忠等人被搜、被傳,調查局發佈了細心斟酌的新聞稿,稱之為『王姓民眾等人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』,字裡玄機透露了官署一開始對此案的定位:檢方認為王等人『違反』了國安法。檢方如此認定,難怪調查局高強度地限制人身自由與強制處分私人物品,大動干戈『強制作證』和『大清早搜索』。 諷刺的是,今日檢方用來整治王炳忠等人的『國家安全法』,民進黨在野時強力反對,三十年前便清楚載明於民進黨的行動綱領裡,謝長廷等人更為此發動遊行抗爭,街頭濺血。 當年民進黨反對國安法,批判該法是戒嚴體制殘留的尾巴,以國家安全為名,當權者遂行擴權。今日國安法成為官方限制人民權利的利器,握有統治權力的民進黨卻噤聲,唯有謝長廷呼籲檢調注意程序正義,其對法治與人權的主張三十年來不變。 國家安全是缺乏明確定義的政治名詞,放到法律條文裡,就成了有權者得以自行裁斷是非且定義流動( arbitrary and fluid )的合法化基礎,口稱國家安全,常只是捍衛政權、便利行政權侵犯民權而已。美國在 911 事件後,以遏止恐怖主義為名火速通過的愛國者法案,便是經典例子,在該法案的授權下,許多人未經審判而被長期監禁,小布希政權更藉以壓制美國的反戰聲浪。反戰人士、曾任媒體記者與國會助理的蘇珊 · 林道爾被捕是當時的知名案例,她的罪名是『擔任外國政府的非正式工作人員』,經過近五年的漫長官司,面對輿論壓力,官方撤回對她的告訴。在此案中,國家安全這個藉口成為行政權的血滴子,效力強猛,威嚇異議,使用起來相當便利。 在臺灣、在中國大陸,國家安全不正也成為政權取用自如的血滴子?林道爾的罪名和這次王炳忠等人涉及的國安法二之一條多麼相似;中國大陸控訴臺灣人權工作者李明哲的罪名,與其相比也不遑多讓。這三個案例都可以看到國安單位刻意把小案作大,把涉案者的言行上綱到國安層次,王炳忠犯的是國安法,李明哲犯的是大陸刑法第二篇的『危害國家安全罪』,他們頭上同樣帶著國家安全這個血滴子。 王炳忠與李明哲政治立場相左,但他們之所以『犯案』,都源自於其與掌權當局相異的政治主張以及情感認同,這是典型的政治案件,兩岸當局當細緻因應。兩岸政府不該把王、李等人當成自動送上門的俎肉,見獵心喜而磨刀霍霍。若不收斂血滴子,形勢反噬,鮮血淋漓的就不只是王、李等人了。 原刊於 2017-12-20 23:34 聯合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