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兩岸政府都該節制血滴子


王炳忠等人被搜、被傳,調查局發佈了細心斟酌的新聞稿,稱之為『王姓民眾等人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』,字裡玄機透露了官署一開始對此案的定位:檢方認為王等人『違反』了國安法。檢方如此認定,難怪調查局高強度地限制人身自由與強制處分私人物品,大動干戈『強制作證』和『大清早搜索』。

諷刺的是,今日檢方用來整治王炳忠等人的『國家安全法』,民進黨在野時強力反對,三十年前便清楚載明於民進黨的行動綱領裡,謝長廷等人更為此發動遊行抗爭,街頭濺血。

當年民進黨反對國安法,批判該法是戒嚴體制殘留的尾巴,以國家安全為名,當權者遂行擴權。今日國安法成為官方限制人民權利的利器,握有統治權力的民進黨卻噤聲,唯有謝長廷呼籲檢調注意程序正義,其對法治與人權的主張三十年來不變。

國家安全是缺乏明確定義的政治名詞,放到法律條文裡,就成了有權者得以自行裁斷是非且定義流動(arbitrary and fluid)的合法化基礎,口稱國家安全,常只是捍衛政權、便利行政權侵犯民權而已。美國在911事件後,以遏止恐怖主義為名火速通過的愛國者法案,便是經典例子,在該法案的授權下,許多人未經審判而被長期監禁,小布希政權更藉以壓制美國的反戰聲浪。反戰人士、曾任媒體記者與國會助理的蘇珊 · 林道爾被捕是當時的知名案例,她的罪名是『擔任外國政府的非正式工作人員』,經過近五年的漫長官司,面對輿論壓力,官方撤回對她的告訴。在此案中,國家安全這個藉口成為行政權的血滴子,效力強猛,威嚇異議,使用起來相當便利。

在臺灣、在中國大陸,國家安全不正也成為政權取用自如的血滴子?林道爾的罪名和這次王炳忠等人涉及的國安法二之一條多麼相似;中國大陸控訴臺灣人權工作者李明哲的罪名,與其相比也不遑多讓。這三個案例都可以看到國安單位刻意把小案作大,把涉案者的言行上綱到國安層次,王炳忠犯的是國安法,李明哲犯的是大陸刑法第二篇的『危害國家安全罪』,他們頭上同樣帶著國家安全這個血滴子。

王炳忠與李明哲政治立場相左,但他們之所以『犯案』,都源自於其與掌權當局相異的政治主張以及情感認同,這是典型的政治案件,兩岸當局當細緻因應。兩岸政府不該把王、李等人當成自動送上門的俎肉,見獵心喜而磨刀霍霍。若不收斂血滴子,形勢反噬,鮮血淋漓的就不只是王、李等人了。

原刊於2017-12-20 23:34聯合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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